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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6-06 | 浏览量:4725

桂工信企业〔2011〕783号


       各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县(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抓大壮小扶微”的企业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培育打造一批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促进我区中小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的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有色金属、石化行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具有地方特色产业的项目。

4.高能耗、高污染、木材初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砖厂、水泥搅拌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实施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的机构及企业。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培训服务项目

       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融资知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创业知识和技能等。

二、申报条件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10年以来获得的自治区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

2.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

3.申报增加就业岗位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申报增加税收项目的企业,新增税收应超过上年度的30%以上。

4.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5.单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对申请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财政奖励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6.小企业上规模改建或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多种公共服务功能。

3.已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并有一定成果。

4.大企业申报必须与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签订为中小企业开放实验室(检测)设备,开展服务的协议。

(三)培训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培训机构资质经自治区工信委备案。

2.2012年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经自治区工信委批准。

三、申报组织工作

      各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对本市、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联合行文于2011年12月16日前将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各1份,请分别送达)。区直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申请(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文件)。上报文件、专项资金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资金)支持。

(二)2012年推荐上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有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从此次申报的项目中选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四)本通知及有关附件电子文本可从广西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x.gov.cn)和广西中小企业联合会网(http://www.gxzxqylhh.com)下载。

(五)其它未尽事宜,请直接电话联系。自治区工信委中小企业处0771—5864157 ,电子信箱XQJGX@163.com;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0771—5322279,电子信箱B965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

文章来源: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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